问:为什么实施考古前置的作业主体必须具备考古勘探、发掘资质?
考古工作是一项专项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除需要配备必要的考古技术设备外,还需要一大批具备考古专业素养的技术人才,国家对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作业主体都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如考古调查勘探的作业主体,应为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或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勘探资质单位;考古发掘作业主体,应为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
问:《实施意见》出台后,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如何保障?
答:根据《实施意见》,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费用根据拟出让土地面积合理测算考古经费,年初时列入我局部门预算,后期出让时将这笔费用列入土地出让成本中。
问:《实施意见》对文物保护工作产生了哪些影响?
答:《实施意见》出台前,都是由建设单位在拿地后自行委托考古资质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发掘,但有的建设单位为缩短工期或节约成本而逃避考古,致使地下文物被损毁,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实施意见》出台后,就可以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从“土地供应后”前置到“土地收储入库”之前,变“事后被动跟进”为“提前主动完成”,变“不可知”为“可规划”,从源头上保障了文物安全,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